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商业保理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Factors Association(缩写GDF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协会是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广东省内各类保理机构自愿发起组建、社会相关经济组织自愿参加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服务政府、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职能:自律、维权、协调、服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建立共同目标,相互尊重、诚实守信,实行平等合作,维护会员整体合法权益;规范和促进我省商业保理行业的发展,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准;与我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商(协)会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加强交流与合作,努力实现我省商业保理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办会方向: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确保本会健康发展。
第五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建立健全商业保理行业自律制度,并监督执行,以引导同业公平有序竞争,使其健康持续发展。
(二) 协助省人民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做好行业调研、信息统计、起草行业发展规划、管理条例、技术规范、人才岗位规范及考核标准,制定和完善商业保理行业的法规体系;
(三) 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努力开发、收集会员所需的信息资源,及时掌握国内外相关行业的发展动向;
(四) 组织举办保理项目、产品、技术、人才及信息等各个方面的交流与协作活动,协调商业保理机构与政府部门机构、金融、中介机构、中小企业的合作关系;
(五) 组织会员单位进行专业知识培训,培养商业保理行业专业人才,提高我省商业保理从业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
(六) 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及境内外商务考察活动等;
(七) 创办内部交流刊物,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商业保理行业的方针政策,强化行业自律,反映商业保理行业的最新动态和政策信息;
(八) 完成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会员单位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九) 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业务事项。
以上条款,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和委托方可开展的活动,应当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社会团体法人治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非营利性活动,不从事商品销售,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在会员中和负责人当中分配;
(三)本会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相互监督机制,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四)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时,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原则,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本会和会员利益;
(五)本会遵循科学办会原则。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理企业或与保理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保险、证券、信托、征信、评估、法律、会计、商账管理等服务机构、研究机构以及组织。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五)申请入会的保理机构及其他经济组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等资料,会员认缴入会费用;
(四)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五)单位会员应指派一名代表,代表本单位履行会员职责。单位会员更换代表,应向本会及时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
第十二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享受咨询、培训、考察、合作、协调等服务优先权;
(六)有权向本会反映、举报与商业保理机构有关的情况和问题;
(七)有权向本会查询经费和业务的有关情况;
(八)有权向本会咨询商业保理及其它业务,寻求商业合作机会;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十)全体会员会议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履行本会基本义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五)遵守行业自律规范,维护本会及本行业合法权益及声誉;
(六)积极配合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接受本会的询问和调研,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八)全体会员会议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向本会披露本单位基本信息,保守本会秘密。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破产,视为自动取消会员资格,如被另一方兼并,被兼并方的会员资格自动取消,另一方可申请入会。
第十七条 本会与深圳市商业保理协会关系互好,实现资源、服务共享。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1名、执行会长若干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六)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2/3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参会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组织解散等重大事宜,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或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于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前将书面授权委托书送交本会秘书处备案,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3日将大会的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5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换届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入会单位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
(九)制定商业保理行业自律制度和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1/3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须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经会长或者有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或过半数监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常务理事签名的提议函。监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愿意为本会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秘书长为选任制,秘书长、会长和执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产生。会长不能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条 需要法定代表人做出决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理事会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经授权后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接受并完成会长所分配工作及委托事项;
(三)会长不在时行使会长职权;
(四)贯彻执行各会议决议;
(五)经授权后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三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或解聘;
(六)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3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四十七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并形成决议,并向全体会员公布。各分支(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冠以所属社会团体的名称,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会,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机构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各分支(代表)机构根据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任务和业务范围的需要设置,有明确的名称、负责人、业务范围、管理办法和组织机构等,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形成决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专职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相关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和会员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遵循合理负担、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会费须采用固定标准,不具有浮动性,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通过会费标准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五十一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万元;
执行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万元;
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万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经费来源属于财政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及本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或公益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未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债,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财务实行统一核算,发生的各项经费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薄上统一登记、核算。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本会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会的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未经理事会批准,不得以本会名义借贷,不得将公款借给外单位,不得以本会名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五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实行账、钱、物分人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六十一条 本会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对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凭证登记要清晰、工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所附原始凭证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取得的发票应为合格、有效。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接受,并向会长及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监事)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需要提交有关业务活动或财务情况的报告时,本会予以配合。
第六十三条 本会进行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清算财务审计。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委、总支、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规模较大、会员单位较多而党员人数不足规定要求的,经县级以上党委批准可以建立党委。
第六十七条 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社会组织党组织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督促指导所属社会组织党组织按期换届,审批选出的书记、副书记,审核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指导做好党的建设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本会党组织书记参与理事会决策,可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十五日内,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9月5日第一届理事会第十次(扩大)会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